住房转让所得税计算器
根据转让价、取得价、必要费用以及取得日、转让日和居住年数,按照韩国《所得税法》依次计算一户一房免税(超过 12 亿韩元部分按比例)、长期持有特别扣除、基本扣除、按持有期间的税率和多套住房加重税率,得出住房转让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。
2026 年标准家庭与住房
一户指本人、配偶及在同一住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。持有的组合成员入住权和预售权也计入住房数量(影响加重判断和一户一房免税,《所得税法》第 104 条第 7 款)。首都圈和广域市以外基准市价不超过 3 亿韩元的住房等不计入加重的住房数量;若另一套只是这类住房,转让的住房不加重(施行令第 167 条之 10 第 1 款第 10 项)。临时两套房、继承住房、赡养合户、婚姻合户等视为一套房的特例,本计算器不做判断。
持有与居住
按居民登记的迁入日至迁出日计算。若产权登记早于付清余款日,则以登记日为取得日、转让日。
金额
购置税、买卖时和取得时的中介费、法务代办费、阳台扩建和窗框更换等资本性支出的合计。墙纸、刷漆等维修费和贷款利息不包括在内,需要凭证。
修改基准值 2026 年标准
默认值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韩国《所得税法》(2026.7.1 施行,法律第 21221 号)、其施行令(2026.10.1 施行,总统令第 36737 号)和《地方税法》(2026.7.1 施行,法律第 21308 号)。免税见法第 89 条第 1 款第 3 项和施行令第 154 条,高价住房按比例计算见施行令第 160 条,长期持有特别扣除见法第 95 条第 2 款表 1、表 2 和施行令第 159 条之 4,基本扣除见法第 103 条,税率见法第 104 条第 1 款和第 55 条第 1 款,加重见法第 104 条第 7 款,地方所得税见《地方税法》第 103 条之 3。多套住房加重的暂停(施行令第 167 条之 3 第 1 款第 12 项之 2、第 167 条之 10 第 1 款第 12 项之 2)以 2026 年 5 月 9 日前的转让为止,未再延长。政府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公布的税制改革方案(2027、2028 年暂时下调加重税率,2028 年起调整长期持有特别扣除、30 亿韩元以下一套房基本扣除 2,500 万韩元等)尚未获国会通过,未计入。法律修改后可在此调整数值。
| 转让价 | 0 |
|---|---|
| (−) 取得价 | 0 |
| (−) 必要费用 | 0 |
| = 转让差额 | 0 |
| 应税转让差额 | 0 |
| (−) 长期持有特别扣除 | 0 |
| = 转让所得金额 | 0 |
| (−) 基本扣除 | 0 |
| = 计税基数 | 0 |
| 应纳税额(转让所得税) | 0 |
| (+) 地方所得税 | 0 |
| 应缴税款 | 0 |
这是参考用的估算值。按照韩国《所得税法》(2026 年标准),计算居民以买卖方式转让一套已知实际交易价的国内住房的情形。这不是税务建议。实际税额请通过韩国国税厅网上申报系统、税务署或税务师确认。
- 一户一房免税(持有 2 年;取得时位于调整对象地区则另需居住 2 年)及超过 12 亿韩元部分的按比例计算
- 长期持有特别扣除表 1、表 2(最高 80%),基本扣除 250 万韩元
- 持有未满 1 年 70%、未满 2 年 60%、基本税率 6% 至 45%,调整对象地区多套住房加重(+20、30 个百分点)
- 地方所得税(所得税的 10%)
- 临时两套房、继承、赡养合户、婚姻等视为一套房的特例,持有和居住要求的例外
- 通过继承、赠与取得的住房(取得价和持有期间特例、配偶等赠与后的结转课税)
- 未登记转让(70%)、组合成员入住权和预售权、非经营用土地、减免、换算取得价、同一年多次转让的合并计算、附加税
- 其他不适用加重的条件判断、地方所得税的条例增减、电子申报税额抵免